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曼,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审判员张熠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其价款、泰阳公司已付款数额以及***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基础事实未予查明,在此情况下判令***向泰阳公司支付维修费用95327元依据不足。泰阳公司二审中申请对***实际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以委托鉴定方式,对本案中***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其价款等基础事实进一步进行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阳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541元、***预交的上诉费1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蓉
书记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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