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1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芬,女,系**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系**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中段35号旺座现代城C座1幢12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曼,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7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查明,**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陕0113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陕01民终12152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陕民申543号民事裁定:指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陕01民再195号民事裁定: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2152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21574号民事判决。**和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陕01民终7965号民事判决。因**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20)陕01民终7965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查建议或者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文军

审 判 员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蒋怡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