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4619号
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宇,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3881元由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孙 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朱敏鑫
书 记 员 丁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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