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