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381民初404号******
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北泗镇朝南村322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708674668X。******
法定代表人:凌贵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1950325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山市山鑫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