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14086号
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东方家园万博店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分场建材馆**编号A1059。
法定代表人:林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香,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一路**。
法定代表人:罗宜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政权,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张学斌
人民陪审员  崔冬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