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与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1131号
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07690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26号西安市全民健身中心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55696996K。
法定代表人:卫兵。
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及违约金为由,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名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全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