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9602号
原告: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谋,西安市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72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单位项目经理,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告在担任原告项目经理期间,多次以备用金形式借款1672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用途为备用金,且被告领取该备用金时系原告单位员工,该行为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宇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九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适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