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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2执异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阳城县新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XX非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晋0522行审22号XX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晋0522执1363号。执行过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执行异议案号为(2022)晋0522执异45号。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