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4263号
原告: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洲平南桥南工业区梅园五福围江北涌边厂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021104。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东路**,组织机构代码:C0373990-8。
负责人:冯某1。
原告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桥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古鉴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鉴经济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50926.55元,并自2018年1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75%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的利息为9718元,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大良某公园建设项目,由原告按照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为846952.15元,工期为60日历天,至2016年9月13日全部竣工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双方确认验收合同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2018年1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最终结算价为928488.27元(增加工程81536.12元)。截至今日,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工程质量保修已届满,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677561.72元,尚欠250926.55元一直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古鉴经济社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古鉴经济社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结算审核表复印件一份、南海农商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两张。被告古鉴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公园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846952.15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进度款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并办理结算三个月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5%的工程款给承包人。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成相关保修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2016年9月13日,双方办理了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即至2018年9月13日。被告古鉴经济社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677561.72元,尚欠工程款250926.55元未支付。
原告为追讨上述工程款,遂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亦在《结算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为928488.27元,现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被告未提出质量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0926.55元(928488.27元-677561.72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被告未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1月13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因2019年8月20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故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926.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250926.5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9.68元,减半收取计2604.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何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