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494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板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单淋,该公司经理。
被告:施超,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施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嘉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