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436号
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汇鑫大厦1901、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隆石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25号-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隆石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2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27.9元,由原告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