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976号
申请人: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汇鑫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653X0(1/1)。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S213省道路西创西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21899271M。
申请执行人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2020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0年6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1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工商总局、收益类保险等信息进行总队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6月10日,本院在封丘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在封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封丘人寿保险调查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0年10月23日,本,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S213省道路西创西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