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乐菲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464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重庆乐菲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212837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MB1E889671。
负责人:**。
第三人:文龄,男,汉族,199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乐菲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第三人文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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