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奎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2157596,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13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农商银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鑫兰经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