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06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春光园小区物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峰峰富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901.79元(含案件受理费946元,案件执行费1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红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