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092号
原告:利辛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FHX15N(1-1)。
经理。法定代表人:刘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墩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3659061E。
原告利辛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利辛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辛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