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9393号
原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大厦二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魏晓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姝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72号旭景兴园9号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刘睿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西安中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计1190.5元,由原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思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鹤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