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8248号
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袁秋霞,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鹏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与商苑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清付,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与学院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保海,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伟,男,该管委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楠,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96元,减半收取计9,948元,由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