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4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押**,**市魏都区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押**,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伟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支付***劳务费20000元,利息不应当支持;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双方合理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时***出具的欠条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向***出具的欠条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干到承包工程的1/3时,采取非正常手段阻止***正常施工,并找来十几位工人采取胁迫、威逼、恐吓等手段下,***不得以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内容违背了***的真实意愿,不属实,不客观,该欠条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2.***出具的欠条中的数额虚高,远达不到欠条中显示的193995元,且数额还包括有***自己找来的工人的劳务费。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仅应向***支付劳务费20000元。同时,***施工的工程并没有完全彻底完工,***在后来又进行了补工,产生了补工费用,该费用也应扣除。3.***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在双方对欠款数额存有异议情形下,***恶意变更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其存在明显过错,其向***主张欠款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公司辩称,***出具的欠条是在**市东城区清欠办出具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提交有人威胁他的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7995元及利息(以117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0日,被告伟业公司(发包方)与被告***(承包方)分别签订两份《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伟业公司将*****悦热力供暖工程、**溪悦园热力供暖工程承包给被告***,工程总价分别为600000元、96000元,承包内容包括支吊架制作与安装、油漆、螺丝(含化学锚栓)、管道除锈刷漆、钢管上架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工人工资溪悦小区与宝利小区工人工资合计拾玖万叁仟玖佰玖拾***(193995**)已付柒万陆仟**(76000**)下欠拾壹万柒仟玖佰玖拾***(117995**)欠***工地自己人工资***2020年9月29日余款到2020年10月23日付清41270219750316XXXX185××××8199”。诉讼中,原告***认可上述2020年9月29日193995元欠条应扣除76000元、12750元、4500元、7250元。就案涉工程,被告***认可被告伟业公司不欠其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伟业公司将*****悦热力供暖工程、**溪悦园热力供暖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将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和被告***均无资质,上述行为均无效。被告***向原告***出具2020年9月29日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务分包进行的结算,应予采纳。原告***认可该欠条应扣除76000元、12750元、4500元、7250元,应予确认。该欠条约定“2020年10月23日付清”,应从2020年10月24日起计算利息,76000元和4500元在2020年9月29日已付,193995元扣除76000元和4500元,余款113495元从2020年10月24日起计算利息;12750元在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向原告***的工人***打欠条的方式扣除,扣除12750元的余款100745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7250元以被告***2021年1月下旬至2021年2月8日陆续向原告***的工人***转账的方式扣除,扣除7250元的余款93495元从2021年2月9日起计算利息。原告***起诉请求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诉讼请求利息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被告伟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伟业公司不是发包人,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告伟业公司主张付款责任,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构成表见代理能够代表伟业公司,对原告***要求被告伟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34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3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以1007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1年2月8日;以93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105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于2020年9月29日向***出具的欠条中已经就案涉工程的劳务费总金额、已付金额及未付金额进行了确认,并就支付期限进行了约定,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欠条内容及***自认的应扣除金额认定***欠付劳务费金额为93495元并无不当。关于***的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行金或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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