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亿隆胶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4民初1257号
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周,许昌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亿隆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花莲路与经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太山,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亿隆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伟业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