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707号
原告: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颜恒江。
原告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顾益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