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78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34号4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8730924B。
法定代表人:颜恒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67819T。
法定代表人:韩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68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21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未偿还的全部货款;三、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3元,减半收取5376.5元,申请费3800元,共计917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8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2017)鲁1626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468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26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审判员 卢 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