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497号 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富路1058号2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9号***净环保工业园8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罗跃彬。 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