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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240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告: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慧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995811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以(2020)浙0803民诉前调1581号登记收案,于2020年8月13日转为正式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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