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某某区灾后重建机关集中办公及文化体育设施安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1145号 原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华洋消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B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21128。 法定代表人:白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区灾后重建机关集中办公及文化体育设施安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宝鸡市**区南环路。 负责人:***,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集中安置中心文化大楼六楼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4016006757N。 负责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法代理人:***,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区灾后重建机关集中办公及文化体育设施安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区灾后重建机关集中办公及文化体育设施安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