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白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625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387713.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执行费5716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四查,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延安苹果有限公司、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向陕西延安苹果有限公司、陕西果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将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5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