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与陕西华洋消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1687号
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该公司法务,住XX。
被告陕西华洋消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该公司法务,住XX。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XX。
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路,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该公司法务,住XX。
委托代理人*科研,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该公司法务,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与被告陕西华洋消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减半负担3831元。
审判员***
审判员寇永利
代理审判员岳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