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D区6幢2单元622705室。
法定代表人:屈先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金炜,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陕0528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金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38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0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金炜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只有零星存款,且在法院涉及多起案件执行,名下存款被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金炜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是外地人,不在本地居住,依法电子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金炜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9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牛文良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