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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锦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清苑县华工起重机械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473号
原告:慈溪市锦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
法定代表人:潘柏军,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天宝路交汇处北侧万象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
被告: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D区6幢2单元622705室。
法定代表人:屈先升。
被告:西安鸿泽鑫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盛龙广场一幢一单元16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全。
被告:清苑县华工起重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东闾乡东闾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敏。
原告慈溪市锦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秦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鸿泽鑫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清苑县华工起重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锦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慈溪市锦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慈溪市锦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