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46号
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218号2幢东起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新华居委会明珠城朝东由北向南第一间3-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女,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