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

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399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218号2幢东起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华居委会明珠城朝东由北向南第一间3-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19)苏1202民初539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撤回诉讼,对于被告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金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1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梁文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