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

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399号 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218号2幢东起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华居委会明珠城朝东由北向南第一间3-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亚平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