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22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祁连民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健康路东侧(民族中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MA752E2N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国,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6222889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小沙沟村农民,住该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连民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2018)青2222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2019)青2222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祁连民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程款113982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祁连民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履行的113982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内无存款,亦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亚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时,根据申请人执行法人分支机构的申请,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本案执行情况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综合被执行人目前情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翠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郝 芳 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 记 员 东知布加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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