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财保2号
申请人:怀来县恒翔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兴北路西侧鸿翔大厦B座1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泽西大厦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怀来县恒翔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怀来县金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未付工程款419107.50元。申请人怀来县恒翔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怀来金运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县恒翔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怀来县金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未付工程款419107.5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