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3828号
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2905X3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雷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鸭河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8259H
法定代表人:于德忠,任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61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秦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