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杰,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都占州,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都占超,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宏通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东商贸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峰,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振杰、都占州、都占超、禹州市宏通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鹏
审判员  李智慧
审判员  李光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