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179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鸭河口。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确认《承诺函》无效一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本案具有明显诉讼利益关系,原审判决认定错误。第一,正如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所言:2020年8月2日,被上诉人以“河南省新昆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方城县昆仑机械厂)”为原告,向南召县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设备款39140元及利息7436.6元。上诉人在被误导认为被上诉人与“方城县昆仑机械厂”为同一家企业,于2020年10月11日出具了《承诺函》一份,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上没有合同关系但该《承诺书》所述内容与今后上诉人处理与“方城县昆仑机械厂”或该厂其他权益人之间纠纷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上诉人因“重大误解”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承诺书》是受被上诉人误导所致,上诉人的误解与被上诉人的误导之间因果相联,存在法律意义的利害关系,第三,上诉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本案之间不具诉讼利益关系,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卧龙区法院管辖符合受案条件。综上所述,本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当事人的诉请能否成立,系经审理并进行实体审查后所确定的范围,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以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斌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一帆
书记员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