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贝卡尔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宁夏贝卡尔特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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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柏林。
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南侧宝湖福邸1号楼公寓10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颖。
被执行人:姜秋芳,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体育巷1-5-102号。
被执行人:征捷,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87-2-3-202号。
被执行人:陈静瑗,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92-401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贝卡尔特**设备有限公司、姜秋芳、征捷、陈静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212117.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的执行款2212117.32元,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8)浙0503民初4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