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普洱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489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日生,白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普洱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8739945L)。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凤凰社区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撤诉属于自行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