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6民初16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7日生,哈尼族,家庭住址:云南省江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思谕,男,系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87399945L。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三江大道54号三江大厦1幢3座3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普洱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