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01民初1414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申请人:马士广,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克州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友谊路州检察院2栋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18号天易大厦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克州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士广、克州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4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士广、克州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40万元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士广、克州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4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党根武
审判员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
人民陪审员**丽古丽排孜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