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7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滨海经济区纵二路西华南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胡希荣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