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滕庄子乡西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38867501。
法定代表人:崔振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滨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08368901U。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569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7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7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7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十、本院于2020年7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王金柱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立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