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孟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3民初5874号

原告: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盾电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振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范茂华,执行董事。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盾电力公司诉称:原、被告2017年签订《高压配电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施工方承包由被告发包的400KVA箱变工程,该工程位于黄骅市北侧,约定工程价款190000元,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且原告在2017年9月9日已向被告开具了1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房地产公司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原告鼎盾电力公司(乙方)签订了高压配电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400KVA箱变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190000元。本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后,产权属甲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方进行了施工,2017年9月19日原告方给被告开具了19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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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配电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施工完毕交付被告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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