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387号
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38867501。
法定代表人:崔振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二环南侧四号路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88672338P。
法定代表人:薛行远,董事长。
被申请人: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二环北(学院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70189160。
法定代表人:薛行远,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9452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申请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