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4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乡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后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大港管理区兴港路东、南环路南(青少年文化宫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黄骅市鼎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