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783行审8号
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周村。
法定代表人***。
东阳市林业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被申请人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东林罚书字〔2019〕20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其于2019年11月2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672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东阳市林业局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金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决定。根据2019年1月14日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东委发[2019]2号)《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将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林业局等部门的管理职责整合,新组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挂东阳市林业局牌子。故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林罚书字〔2019〕20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东阳市林业局作出的东林罚书字〔2019〕20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
二、东林罚书字〔2019〕20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由东阳市画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