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晟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363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平路359号26幢1-3楼。
法定代表人:沈烈趋。
原告***被告浙江晟隆电子科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鲁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