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6民初1046号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1141361K。
法定代表人:葛文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华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祥青路10号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106345003。
法定代表人:**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方,男,福建华彩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5.50元,由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艺芬
审 判 员 陈月寒
人民陪审员 杨桂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