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中山北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第三人:张龙,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第三人张龙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晶晶